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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与素食之辩:佛弟子可吃肉也有经典依据?

佛教观察家 释本法 评论

编者按:尽管在中国的汉族地区,在绝大多数人的眼里,素食与佛教似乎一直就存在着一种无可争议的不解之缘,但同样几乎众所周知的是,藏传佛教、南传佛教以及东传日本的佛教均没有明确要求佛教徒必须素食,素食仿佛只是中国汉传佛教的一项不共传统而已。于是,

编者按:尽管在中国的汉族地区,在绝大多数人的眼里,素食与佛教似乎一直就存在着一种无可争议的不解之缘,但同样几乎众所周知的是,藏传佛教、南传佛教以及东传日本的佛教均没有明确要求佛教徒必须素食,素食仿佛只是中国汉传佛教的一项不共传统而已。于是,在佛教界也就常常会出现一些有关素食的疑问和争议。本文拟对这一关于佛教徒饮食观念上的歧见及其抉择问题展开初步讨论。

中国汉地佛教徒茹素的传统


当佛教从汉代开始传入中国时,来自天竺(印度)的僧人们就像我们今天见到的南传佛教的僧人们一样,并没有完全不能食肉的禁忌。也就是说,前来中国弘法的那些高僧大德自然也大都属于非素食者。所以,在起初,中国的僧人跟他们来自印度的师父一样,也多是非素食者。

然而,我们知道,在中国佛教早期的“格义”时期,一方面在佛经翻译上常常以中国固有的哲学术语对译来自异域的佛教概念,另一方面当时的中国人在理解与接受佛教的过程中也大量地糅合了中国文化传统中所固有的东西,东汉时人往往视佛陀为神人、视佛法如神仙方术,即可见其一斑。在当时,自董仲舒倡导“独尊儒术”、儒学确立统治地位以后,儒家思想大体上就作为社会主流思想而存在,佛教早期的传播,自然不免与之相依倚。如《孟子》里说的“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的“仁”的主张,便跟佛教的慈悲为怀深相契合。此外,依照儒家的孝道,如果父母辞世,子女在服丧期间应断一切肉食,蔬食布衣,以示孝道。由于儒家“仁”、“孝”思想的影响,这时在中国僧人当中已有许多僧尼开始素食,如道安、慧远等高僧均是如此。只是他们的素食并非出于戒律的约束,而是把蔬食布衣看成一种自愿的苦行。根据日本学者诹访义纯的统计,《高僧传》正续(其中《高僧传》为南朝梁慧皎撰,《续高僧传》为唐道宣撰,二书记载自东汉永平年间以来的著名僧人传记)中总共记载了497名高僧,就有68位素食者(其中包括3名外籍僧人:印度中天竺译师求那跋陀罗,高昌僧遵,月支经师支昙龠),占总数的13%还要多;《比丘尼传》中共记载95位比丘尼,其中素食者30人,约占总数的31%。由此可知,许多今人以为当然的“中国佛教徒吃素肇自梁武帝”一说,是有欠准确的。

应该承认的是,汉传佛教将素食加以制度化、从而在中国汉传佛教界形成长达一千多年的素食传统,则的确起于南朝梁武帝萧衍(464-549)。作为一代开国君王,同时又是一名佛教徒,他于公元502年的农历四月初八(即佛诞日)即位,并于天监十八年(519)四月初八日从戒行精严的慧约法师(452-535)受在家菩萨戒,并常自称菩萨戒弟子。他曾先后三次舍帝王之位而出家于他的私寺——同泰寺,但每次都被大臣赎回。梁武帝有感于大乘佛教的菩萨慈悲思想,积极提倡素食。他于天监十年(511)颁布了由他本人撰写的《断酒肉文》——这是确立中国汉地僧人素食传统的一篇标志性文献。该文列举僧人饮酒食肉不如外道和在家众者各九项,以及种种障道过患,并依据本师释迦牟尼佛在《涅槃经》、《楞伽经》等一些经中的教言,令天下所有僧尼不得饮酒、食肉。自此以后,吃素成为汉地出家众的一项基本行为规范。后世的汉地佛教各派僧众,不仅把这一传统保存了下来,而且大力倡导和发扬光大。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佛教界,素食在汉传佛教中最为普遍,但把素食看成为汉传佛教所独有,则不符合事实。在印度,由于有着久远的茹素传统,因此不论佛教还是别的宗教,均有不少修行者自觉自愿茹素。自佛教传入藏地以后,尽管藏族佛教徒大多以三净肉为肉食来源,但在藏地的高僧大德中,提倡素食的也不乏其人,比较著名的如乔美仁波切、如来芽、华智仁波切、钦则益西多杰、白玛顿登等大成就者,他们皆提倡食素且严厉谴责种种杀生罪孽及以血肉供养的陋习,其中很多人还身体力行地茹素。藏传佛教的创始人、宁玛派祖师莲花生大士则在其伏藏品《三根本宝灯论》中也说:“肉食应次第性断除。”由此可见,如果从严格意义上说,汉传佛教并非唯一主张素食的佛教派别。

小乘律:佛弟子可食肉的理据


长期以来,汉地除了济公和尚等少数特例之外,在普通佛教四众弟子中,出家众均谨遵不食肉之制,在家众则或食肉、或吃素、或“吃花素”(仅在初一、十五或六斋日吃素),随力随分自便,历来少有争议。但是,在梁武帝之前,吃素并没有成为僧人必须遵守的规范,所以梁武帝倡导出家人须要素食时,就有僧尼说:“律中无断肉事,及忏悔食肉法。” 而今天,主张佛教徒可以吃肉的观点,也大多是引小乘律。汉译律典中历来持诵最多、影响最大的《四分律》就规定,除了象肉、马肉、龙肉、人肉不得吃,其余的肉类,如果符合三个条件——若不见为我故杀者,若不闻为我故杀者,若不怀疑为我故杀者,都可以吃,称为“三净肉”。 根据《五分律》,佛陀曾依次指出“从今食肉不问犯突吉罗罪,若食人肉偷罗遮”、“从今食象肉突吉罗,马肉亦如是”、“从今食狗肉突吉罗”、“从今食蛇肉突吉罗”。所谓“突吉罗”也即轻垢罪,“偷罗遮”也即重罪。此外,《五分律》里还指出了不可食的三种不净肉:

有三种肉不得食:若见、若闻、若疑。见者,自见为己杀;闻者,从可信人闻为己杀;疑者,疑为己杀。若不见、不闻、不疑,是为净肉。

据《十诵律》卷第三十八,佛陀曾如是说:

我听啖三种净肉。何等三?不见、不闻、不疑。不见者,不自眼见为我故杀是畜生;不闻者,不从可信人闻为汝故杀是畜生;不疑者,是中有屠儿,是人慈心,不能夺畜生命。我听啖如是三种净肉。

在《禅密要法经》中,佛陀亦有关于“三种清净之肉”的开示:

佛告阿难,若有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三昧正受者,汝当教是易观法,慎勿忘失。此四大观,若有得者,佛听服食酥肉等药。其食肉时,洗令无味,当如饥世食子肉想,我今此身,若不食肉,发狂而死。是故佛于舍卫国,敕诸比丘,为修禅故,得食三种清净之肉。尔时,阿难闻佛所说,欢喜奉行。

除了“三净肉”之外,另有“五净肉”、“九净肉”等说。在《楞严会解》中,除了“不见、不闻、不疑”之外又加上“自死”、“鸟残”二项,是为“五净肉”,而在《涅槃经》中又有九种净肉:五种同上,第六不为己杀、第七生干、第八不期遇、第九前已杀。

以是观之,所谓“净肉”一说,显然并非虚妄之谈。然而,在佛陀时代,虽然曾经允许比丘吃肉,但那时只许被动接受,而决不许主动索取。我们知道,在佛陀的年代,僧人均行头陀行,托钵乞食,据《五分律》记载:“若比丘到白衣家求乳酪、酥油、鱼肉者波逸提。”同时,佛陀也曾经声明说:“若不索美食自得而啖犯波逸提,无有是处。”关于是否“三净肉”的鉴别方法,按照《贤愚经》的记载,佛陀是这样说的:“比丘之法,檀越与食,应先问之,此是何肉?檀越若言此是净肉,应重观察,可信应食。若不可信,便不可食。”佛陀指出,“诸不净肉皆不应食,若见闻疑,三不净肉亦不应食,如是分别应不应食”。由于佛陀在涅槃前,曾留有“佛灭度后,以戒为师”的教言,在《四分律》里亦把戒法视为佛法的根本,所谓“毗尼藏者,是佛法寿命;毗尼若住,佛法亦住”,然而戒法中不仅没有完全禁止食肉,在行为显现上还开许比丘食“三净肉”。这就是后世比丘常常引用的可以吃肉的根据。

另外,在《佛说佛医经》里,佛陀虽然明显主倡不食肉,因为“人食肉譬如食其子,诸畜生皆为我作父母、兄弟、妻子,不可数”,而且“人能不食肉者,得不惊怖福”,但是,在这部经典中也只是说了不得食肉的六种因缘:“亦有六因缘不得食肉:一者,莫自杀;二者,莫教杀;三者,莫与杀同心;四者,见杀;五者,闻杀:六者,疑为我故杀。无是人意得食肉,不食者有六疑。”而没有绝对禁止食肉,也就是说,“不食者有六疑”,如果能去此“六疑”,则“得食肉”。这些限定的基本意涵,实际上与“净肉”之说大体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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